我是在上班期间发明的软件著作权,现在公司就说是属于公司所有,我不同意,请问律师,这样的软件著作权该归谁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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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如果你是利用的公司的设备或者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你享有署名权。2、如果仅是在上班时间进行的创作,著作权应当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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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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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利用公司条件为完成公司任务并由公司来承担权利义务的软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除非你们有特别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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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确权纠纷,到底是职务著作还是个人著作,是有标准的,可以来电详细咨询,仅凭你们双方的判断,我们律师是不能下结论的。欢迎来电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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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果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因此,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属于该条规定的哪种情况,才能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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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了规定。《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3条)具体规定为: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因此,你创作的软件如果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的任一种,则著作权属于你; 或者另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于你,则无论何种情况,均要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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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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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