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营企业2006年开始上班,公司到现在没有和我们签定劳动合同。现在为了赚钱,将公司出售,而且他名下还有一个公司,老总不安排我们工作。他现在只补偿我们13000元左右,请问老总的补偿合理吗?我们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有几人是怀孕及哺乳期妇女,请问她们又该怎样得到补偿??谢谢!!!请看到的律师速回答,急需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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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另外如果职工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需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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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及哺乳期妇女不得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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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关系;
2、你们自2006年再该公司工作,没签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的期间,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但时效会存在争议。
3、超出一年之后,即至2009年,你们已经视为和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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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