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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甲等、医方负主要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起诉医院,还是责任医生?

刑事案件
2018-09-10 06:20:5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医疗事故鉴定,以划分各自的责任。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新出台的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更全面地体现了上述原则,明确地将主要由于技术条件不允许或当时医院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的病员损害情况列于事故之外。实践中,广大医务人员在主观愿望上都是想把工作做好的,但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足、技术水平低、经验不够,以致发生了事与愿违的损害结果,由此而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医疗事业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事业,有时医务人员面对紧急情况,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影响病员生死与健康的决定,而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使人一时难以充分地考虑清楚,以致发生其他情况,结果导致了对病员的伤害。若将因技术和水平等客观条件所致的损害与因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害等同,均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未免过于严厉,也有悖法理。要医务人员对纯粹因技术原因导致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无异于要一个严守规律、并无过错的医生去承担责任,有失公允;而对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病员损害的医生也难以起到督促、惩治作用。因此,把技术因素排除于事故之外,使纯粹由于技术原因而引起的对病员危害性后果的医生免受处罚,有利于事故争议的处理,可鼓励医生依法行医、大胆创新,不断推动医疗事业向前发展,从而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同时,也可以对那些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责任人员给予严厉处罚,这样又可促使医务人员端正医德医风,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全面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新的法规对此做了新的规定,其实质是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毕竟,因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而造成事故的是极少数。  就司法实践而言或对患者来说,过去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并无多大意义,因为依据民法所确立的民事赔偿原则,只要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要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而且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因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而有所改变,所以在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中就更没有必要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 医生承担刑事责任,医院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罪(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定罪标准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中的医务人员及合法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不属于自诉案件
  • 起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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