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签定合同,租期3个月,之后没再续签,交押金320元,房租270元.今年3月我和房东招呼可能要退房,但是没定具体时间,4月初我去交房租,房东说不用交,有押金一起结算,当时就没交.4月份我已经不在那里住了,但是东西没搬.4月中旬和下旬我又过去和房东招呼,可能要5月份搬家,房东当时口头同意.我5月24号过去,门锁已被房东更换,东西都不见了.现在房东返回给我部分东西,但是部分证件以及医疗器械(交公司6千元押金,高的市场价可到万元以上)都卖给废品站了.我已经报过警,想咨询: 1: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怎么证明房东卖了我哪些东西?我有一部分手机录音,是清洁工(具体卖我东西的人)和废品站人员以及我的对话录音.不知道是否能够支持?是否一定需要清洁工人和废品站人员的书面材料?但是他们都和房东关系密切,应该不会配合给我写. 3:我的胜算有多大?抓住没有国家公务人员在场这一点就可以吗? 4:合同部分内容:过期不缴纳房租,每天收取30元滞纳金,三天尚未交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押金!想问下,已经签定了这个合同,我是否一定要按照这个合同上的内容来执行? 如果您方便请留下QQ,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