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8日我在吉林大路被机动车撞倒住院28天,药费12000元。肇事方逃逸,法院判负全责赔药费11000元。本人购有平安意外险,保险公司要按差额补偿药费。我认为绝对不合理,违反合同法。请问律师,保险公司有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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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从法理上讲,保险公司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对于医疗费等由于伤害、疾病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对于人身损害的损失,如伤残等,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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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给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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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说法错误,你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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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