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村民租了一块修路时当料厂的土地,前面盖了一些房屋后面拉了一片空院,租给了一个服务站作修车用,2006年因政府拆迁,我的前面一所房屋给政府无偿拆迁了,由此以后,乙方欠我租赁费一直未付,向它索要时,以种种理由拒负,例;以它的意思给你多少就是多少,还有就是它要在我租的土地上搞建筑不需要我的允许,也不许我干涉才肯答应把欠我的租赁费给我。我方现在提出1;是按合理的租赁费付,2是要是不同意付可以由院子里挪出去,更何况现在也不是它在使用,而是它又租给了别人。还有我们一前也签过一份合同,后经法院判决,是一份无效合同,望各位律师给我多提些建议,谢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