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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7月入职,公司在2010年3月开始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5月10日提出辞职申请,5月31日正事离职。公司拒绝支付5月份工资。请问我应如何提出赔偿? 公司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8:30-12:00.周末算不算加班?可不可以提出赔偿?

其它综合
2011-08-04 18:18:5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位没有过错主动辞职的话没有经济补偿金
    周末属于加班你可以要求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 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且可以主张加班费。
    具体操作事宜可以与我联系。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工资及拖延支付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及每周六的加班费,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及拖延支付此部分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
  • 1、公司应当支付5月份的工资。
    2、公司应当支付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标准为200%工资。
    4、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2009年7月-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需帮助,请致电。
  • 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费等。
  • 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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