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6日,县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72.75公顷,受灾面积2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火灾肇事者胡某某被大火烧死。
护林员刘某某,从事护林员工作10年。在发生火灾前(4月2日-4月5日)仍在做清明期间防火宣传工作(在发生森林火灾的区域之外)。火灾发生后,又积极组织群众参与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乡按照《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和《片区管理责任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云森指【2008】34号)。
2009年2月4日,护林员刘某某被县检察院立案调查,起诉书中提到护林员刘某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请问此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