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那是原房主并列三套房产中的最靠边的一套。由于特殊的原因,这三套房产前面都有近60平米的地坝,但只有一个统一的院落。当初买房时,原房主称只卖房不卖地坝,最后经过协商,原房主同意将房前1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归我使用,并将此项约定写入《购房合同》。当时我的房前地坝上就存在一个有旧木板搭建的简易房,后来原房主以80元/月的价格租给一对靠拣破烂为生的老两口居住。不仅有碍观瞻,卫生状况堪忧,而且由于电线私搭乱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我曾多次要求原房主拆除简易房,但原房主以简易房在1米范围以外我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拆除。后来又经过协商,原房主打算以2万元的价格把房前地坝卖给我,这块地坝便可以任由我来处置,只需给他留个通道即可。我说价格倒可以接受,但是你必须把这块地坝的土地使用权证拿出来。结果他拿不出来。请问:我房前的那块地坝是原房主的私有财产吗?可否进行买卖?出现这样的纠纷我该怎样处理最佳?望各位不吝赐教。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