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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员工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可是公司不是跟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是2010年5月31日到期,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一年半,假如我们不签第三次合同的话,公司会不跟我们续签,会赔偿我们一个半月的工资,这算不算要挟?这样违法吗?要不,我们又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0-05-26 14: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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