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我和同事4人一起合资办了个广告工作室,当时4个人都签了一份合同协议。
其中一项内容是(签订协议后,甲乙丙丁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或出售在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无故退出者公司可将其拥有的25%股份平均分配给公司另外股东。)
我就想问下,现在我是想退出,如果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公司的盈利不能分到,投下去的基金能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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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这条协议内容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前半句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或出售股份,后半句是“无故退出者....”,这样,你就可以以正当理由退出,而不需要承担“将其拥有的25%股份平均分配给公司另外股东”的责任了!
——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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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广告工作室属于什么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你们自己弄弄的,根本没有成立公司,这关系到你们四个人签订的协议的性质。具体还是要携带相关材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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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约定明确,有法律问题可持相关材料或致电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解决方案,有实际困难可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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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