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都有借款往来,乙方还先借朋友的钱,甲方给乙方二次换了几张借条,并将利息计入本金,双方签了协义都以同样方式结帐而双方都是以借条开据给对方,但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现只说其中一张借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06年借款本金10000元给乙方,07年甲方自愿换条将利息按月息2%=2400元转入本金,07年08年即12400元x2%x24个月=5952元息+本金12400元=18352元。由甲方偿还乙方18352元,本金从09年起12400元按月息2%计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请问这样的判决有无问题或有什么问题,这样判合法吗?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