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与乙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资产出售合同,约定将清算组经管的破产资产作价25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经付清总价款即享有资产所有权。但甲公司实际支付2050万元。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破产资产在内的财产共计8415万元出资,与丙丁两公司共同设立戊公司,甲公司占99%股权,在工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两年后,甲公司与己公司签约将其持有的戊公司99%股权出让,并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次年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撤销戊公司的设立登记,收回营业执照,理由是戊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擅自使用尚不享有所有权的资产出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戊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
(1)甲公司出资设立戊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工商局撤销戊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请有识之士指教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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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给出较为详细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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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设立戊公司的行为合法,因为甲公司形式上未有2500万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另外甲公司并没有虚假出资
2.工商局的行为不合法,就算甲公司出资不足,也仅因承担民事上的补足出资,而不因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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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相当复杂的,但申请复议是没有价值的。因为错在设立时工商的行政行为,而非撤销时工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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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企业在出资设立公司时是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到账的。如果所涉及的资产非货币资产而是实物资产的话,可能还需要评估作价。
如果你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认为关键要看甲公司是否把相关资产实际投入其设立的公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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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