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不坐班。但是公司并没有像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本公司是6天工作制,在2003年—2008年3月期间公司要求的上下班时间是早8点半到5点半。午休时间是一小时。请问我现在索要这几年的周六加班费可以吗?另外据我所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要申请破产,但我们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总公司有钱。请问我如果可以要加班费,总公司对此有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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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有矛盾,你说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同时,你现在还在公司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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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要加班费
如果属于分公司的话,总公司有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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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具体操作事宜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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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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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你的加班费,没有过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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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加班费,没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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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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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