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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不坐班。但是公司并没有像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本公司是6天工作制,在2003年—2008年3月期间公司要求的上下班时间是早8点半到5点半。午休时间是一小时。请问我现在索要这几年的周六加班费可以吗?另外据我所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要申请破产,但我们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总公司有钱。请问我如果可以要加班费,总公司对此有赔偿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10-05-22 1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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