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现双方因性格差异大、无感情,协议不成,请问:我可以在本地诉讼离婚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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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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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住所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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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中山户口,或者双方都在中山居住满一年的话,可以在本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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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你可在本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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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