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2月25日进入这家台资企业的,当初面试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500,因不满公司乱扣款的行为,例如:退货单上面的客户名称写错了,就要扣5块钱,有时打印文件写错了一个字也要扣5块钱。因此5月14日写了辞职书,公司5月15日就让我结工资走人,但结算工资的时候她还是只给我1500块钱一个月,实际公司的业务助理的工资是至少1800-2000。工作是6天制,而我当初面试的时候没有第三人在场,现在她用考试没有过所以试用期要延长来答复我,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什么法律可以帮助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