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4.28收对方转帐支票一张20万,我公司写给了对方收据一份20万并注明转帐,但此转帐支票未能入帐(对方通知过几天再入帐),5.3对方叫我会计将支票退还给他,并另给了一张银行进帐单20万(进帐单日期是4.28日的,经查此款确实到我帐)叫我会计写张收条给他,会计不知对方已有4.28的收据就写了此收条(内容是收到转帐单一份20万元),现对方说我们收了40万元,而我们实际只收了20万元,我们让对方提供他们的出票银行,对方却说转支可能别单位背书给他们再背书给我们的,法院叫我们举证,我们只能出具我司开户银行的对帐单,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