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五年前与一股份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同合同,合同于2009年12月到期,三个月后仍未续签的情况下,本人找到另一份职业(同行业)准备去报到,提出与公司辞职,但公司声称:未按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某部门负责人还说想拖你就拖你(不让你到同行工作的意思),要不然就找理由开除你,让你找不到接收单位!请问这种情况之下,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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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合同期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单位即时终止劳动合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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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可请求原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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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并保留劳动关系了吗?
如果是的话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鉴于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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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