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上海公司经区政府招商引资在区公园建立游乐园,并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局(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定合同,由于是招商引资合同没有约定任何性质用途年限,主要条款双方约定,场地所有权归公用事业局所有,上海方投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归上海方所有,没有经公用事业局同意,上海方不得随意改变投资经营权,但上海方在2000年把游乐园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没和公用事业局签定合同,第三方在工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业主成为第三方,现在政府规划公园,请问公用事业局和上海方的合同有效吗,公用事业局认为和第三方没有合同要对第三方下裁决要求第三方搬走合法吗,第三方和上海方签定的合同有效吗,怎样确定三方关系,政府方怎样履行程序才合法。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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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涉及三方的法律关系,首先如果三方都是在自愿、善意、和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那么就是都有法律效力的
您应该是代表政府方的吧,其实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尽量把矛盾减少时捷径,如果上海方同意,您可以和他直接签订一份新协议
这个事情需要三方坐下来先写上,遇到原则的问题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
律师可以参与到沟通过程中
由于您说的也不是很细节化,所以希望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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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