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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我卖一辆摩托车给另一村民,当时没有办理过户,只立了一张字据为证,字据上注明:买房自愿要求卖方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并保证从购车之日起该车所有的一切事故后果都与卖方无关,特立此据为证。买卖双方都签字并打手印。请问该摩托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我是否有责任?

交通事故
2010-05-12 17:16: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车辆作为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并且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所以,责任的承担是现任车主。
  • 你所说的两个问题原车主都没有责任。
    机动车属于特定的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24条的规定,该二手车自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过户,仅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物权的效力。出现交通事故,应当由现车主承担责任,与原车主无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颁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 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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