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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于2009年4月28日入职。入职后公司不与我签劳动合同。到2010年2月1日才签合同了合同期终止期为2011年1月30日,向公司取回合同又受到拒绝不给。2010年4月30日早上本人八点30分照常准时回到公司上班,我们公司主管从公司拿来一份2010年5月1、2、3日活动安排表,告知我五一的工作安排之后,就要求派我和同事士其中一人外出派发宣传单,当时我拒绝了,4月30日零晨本人因胃痛身体不适,直到零晨4点多才能入睡。因门店室内工作,只是接待客人、搞好店内卫生等工作,早上八点时我认为还回门店内工作。所以当场拒绝了并说明因由。主管向上级反映情况后,公司副总经理得知后,来到门店指责我和另一个同事不服从上级安排,要我们请辞。我马上解释把整件事的因由说了一次,非但得不到谅解,还说这是我的借口,说坚持要口头解雇我,到了晚上,开员工大会的时候,同事告诉我,总公司出了警告,警

其它综合
2010-05-02 20: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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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