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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09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在2010年1月份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又人事专员统一开会说明必须在第一页写上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6日所签订,我在最后一页雇员签名的后面留了日期2010-1-27,公司写明签订日期也属于规避了用工风险范畴,请问我这种情况还能向公司追讨未签订日期的双倍工资吗? 补充:我们是大学应届毕业生65人一起于2010年1月签订的

合同纠纷
2010-04-25 05:42: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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