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丈夫结婚12年了,婚后购买一套楼房,还有一个12岁的男孩子,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11月18日我们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1、 儿子归父亲抚养,由我每月拿抚养费;
2、 我们共同的房产在购买房屋时登记在我的名下,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暂时居住,等孩子年满18周岁时由我将房子赠予孩子;
3、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最近我丈夫提出他因为工作不能抚养孩子,孩子也不想跟他一起生活,要求我抚养孩子,他每月给孩子拿抚养费,至于房子问题,要求我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给他一半的折房款,然后房子就归我所有,我想按照以上内容重新制定一个协议,取消当初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内容,请问我们新制定的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是没有,怎么样做才能取消登记离婚时制定的协议内容,让新制定的这个协议内容执行?还有就是我付给他折房款后怎么才能证明现在这个房子就是我一个人的,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