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现有一个关于劳资方面的问题咨询一下:
根椐劳动合同约定的是,计时工资770每月,并以此工资计数加班工资基数。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资是基本工资770,职务津贴400工龄工资140.其它加项100.共计月薪1410(也是我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工资管理办法
中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可以看出我们的加班工资基数应该是以1410来计算的。但根椐劳动合同上规定770来算相差很大,这样我们能以1410来申请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吗,以此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恳求律师的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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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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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合同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广州5月起执行1030元的最低工资。如 有疑问可以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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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基本工资已经低于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141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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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广州最低工资860,从5月1日调整至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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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