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04年进入外资公司,04.6-05.6-06.6-07.6-08.6月都和公司签订一年的合同,在08年6月签订的2年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10年6月,如果公司在10年6月不再和我续签合同的话,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怎么计算赔偿金?
我咨询过其他律师,他们都说只补偿08年到离职时间的年限,可我是这样理解的,你看对不对?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条我理解的意思是(存续的劳动合同),我的不是啊,我是08年6月按照新的劳动法签订的2年固定期限合同啊,合同到期时间是2010年6月。所以工作年限应该从04年进入公司开始算啊,对吗?我理解的存续劳动合同是比如05年签到08年的这种,比如08年到期了不再续签了,公司赔偿按照08年开始算经济补偿年限,不知道我理解的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