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进入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任何社会保险。一直到2006年公司才只购买了生育险和工伤险。一直到2009年12月前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12月,公司说要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了,合同内容中,聘用时间从2008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合同条款说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但是口头通知我们只买3险(医疗和失业保险不买)。看到这个情况,我拒绝签订该劳动合同,同时发了一个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同时办理完清了所有交接工作。离职回家。跟公司提出了经济补偿、保险补偿等权益要求。
我这种情况,能否申请经济补偿金(从2002年开始至2009年12月止)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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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一年以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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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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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