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和一所大学签订了租房(门面)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但现在,才2010年4月,大学出了个通知,说因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要我们于2010年5月21日前退还该门面,不然将强制收回。
在合同里有一段是这么约定的:
“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校方)建设发展需要,如该房屋出售、抵押、拆除、改变用途,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甲方退还未到期房租,但不作其它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我是想在该门面继续经营的,不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退还学校门市吗?或者说学校强制要我退,我该得到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