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4月7日任职一物业公司出纳兼助理,工资2000元/月,未签合同,购保险,2010年2月公司经理让其女儿接替我的出纳工作,以及个人原因,离家太远,2010年3月初提出离职,为了让其女儿能接手,本人3月15日离开公司,办理各类交接,余15天工资公司不予结算
1、本人申请结算15天的工资,就未签定合同申请1年的双倍工资补偿;
2、保险当时以口头形式承诺发放在工资里,这是违规,现能否申请补偿
3、本人进出公司两次交接手续表能否做为我申请补偿的时间阶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