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找到一份新工作本让让好欣喜不已,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为了能留下工作,她签下了这份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安排的加班她都没有领取到任何报酬。我想问一下,公司一方事先拟定好的要求员工放弃加班报酬的条款是否有效?我朋友应该如何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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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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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签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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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实际是违法的,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只要合同是针对一名以上的劳动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即构成了格式条款。由于这个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际是无效的。因此员工虽然签订了这份合同,仍然可以向企业主张自己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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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仅要真实,而且还要合法。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你可以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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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