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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因为读书于2008年8月25日至2000年8月25日共借得XXX人民币26500元整,如果因为女方原因导致恋爱结束或婚姻关系终止,我愿意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立此据为证。 借款人:XX 2000年8月25日 问:因为妻子有婚外情并离婚后才发现前妻写的这张借条,请问这张借条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前妻偿还借条上的欠款吗?是否有法律依据?利息是按定期还是活期计算?如果能追讨,她现在贵州X县X镇单位上班,并居住在该镇,和我不在同一地区,我应该在何地起诉?律师可全权代表吗?如何收费?

房产纠纷
2010-04-07 14:00: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张借条是以人身为附条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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