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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2年進公司工作至今,最近一次勞動合同是在08年4月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08年之前簽過四次勞動合同。根據新勞動法規定,在與公司簽定二次合同之後就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想問一下,08年1~3月我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合同(08年之前簽訂的)算不算“一次”,即在2011年4月合同到期時,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若公司到時不與我續簽合同,我應該有怎樣的經濟補償。

婚姻家庭
2010-04-06 18:56: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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