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于在村里居住的中专毕业生,土地承包是有我的承包地,我是土地30年不变后才变为非农的,在村里一直居住到现在,05年被聘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的是聘任合同,合同有效期内才有保险等福利。工资不高,而且从长远来说变数很多。
现在村里不承认我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我又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福利,我认为不合理,但是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界定。
请问村里的做法是否合理?我如果打官司能否让村里承认我的成员资格?
赢的机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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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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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户口还在村集体,那么你就享有成员资格,如果已经迁出,就不具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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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