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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在2005年的时候房屋拆迁,拆迁公司给我们签了张协议,同意给我们家一个六十五,一个四十五平的房子,现在六十五的已经给了,我们要四十五那个房子,他们不给了,说是当初第二个房子是有偿的,现在我们已经打完两审了,一审驳回,二审的时候推到仲裁去了。补充一下,我们家的土地证上的永久使用权面积为一百二十平,而且院内有树和另建的房屋。现在我们正准备往高院递再审材料。应该怎么打再审这个关司呢?

合同纠纷
2010-04-05 08:15:4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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