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四月购买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费是2万元,每年交付1988元,交到2012年共十年。
2010年3月,被保险人住院,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才被保险公司告知保单早在2007年就截止了。由于2007年超过交保费的60天宽限期,导致保单被保险公司单方面终结,但此期间始终未通知投保人。从保单终止到被投保人报案之间3年多,保险公司都未曾通知投保人相关事宜,以致于也超过了办理保险复效的时间。现在,保险公司说不但不能复效,且只能退4000多元,整整扣除了所交保费的5000多元。
我想咨询律师,保险公司方面是否存在责任?我们该如何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