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27日租住了一套建于上世纪70年代前后的房子,因房东常年在外地,签订合同时是由房屋中介代理的。
因当时入住较急,未仔细考虑合同中标明的一条款项:“租住期间,房屋维修费用,由房客承担。”
2010年3月28日,卫生间的电热水器突然发生漏水,请厂家的维修人员上门后,被告知,电热水器故障系机器老化引起的内胆漏水,因超出保修期限,维修金额需自付,高达整机的8成,且维修效果差,不建议维修,建议重新购买新机。
我想问下,我需要为内胆漏水故障负责吗?退房时,我需要向房东赔偿吗?
如能解惑,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