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A(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嫌疑人B(男)。B谎称自己单身(后调查B已婚)并疯狂追求A,先后多次从A处共骗得11万元钱款。谎称自己承包有工地(后调查没有这事),等工程到期就还所欠款项。这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是现金,这6万元钱款都没借条,也没有证人。另5万元是A的亲属银行汇款到A账户,A取出2万元现金给B,另将含有3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B。这有2个证人亲自在场看见。而后B消失。B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当B消失后,A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将B抓获。在抓捕期间,警方从B的相关银行账户调取了5万元钱款往来记录,并在B被捕后从B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找到了那张存有3万元汇款的银行卡。经过审讯,B陆续承认3万元,并要求跟A面谈。A在警方陪同的下跟B见面,B当面完全承认A所指控的11万元钱款,并提出先偿3万元钱款要求A撤销指控。由于所还金额太小,A拒绝了B的要求,又由于突发原因,警方没能录下B承认11万元钱款的详细笔录。之后,因37天刑事拘留时间逐渐临近,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机关。现在正在等候检察机关结论。问题:1.请问基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确认诈骗罪成立并批捕的可能性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