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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4年到企业工作,该企业2004年给了我们某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我们签了。该派遣公司我们根本没接触过,派遣公司同用工企业的劳务派遣合同也没让我们看过,内容我们也不知道。从2004年到2008年12月份我们共签了三次。2008年12月份我们同派遣公司的合同就终止了。从2009年1月到2009年12月我们什么合同也没签过。但仍然连续在用工单位工作。2009年12月25日用工单位又拿来该派遣公司的合同让我们签。而且从2009年1月份开始补签。我们以同用工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拒签。2010年1月遭到辞退。原因是不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不想再干了)。从2004年到2010年1月我们从未发放过周六周日加班费,也未按法律规定的天数安排过我们休息。法定节假日每天只发我们40元。未给我们缴纳医疗保险。请问:1.我们以谁为被诉人主张加班费和医疗保险?2.2008年12月底合同终止以前的加班费医疗保险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008年底派遣合同终止,我们仍继续工作,如果对方以派遣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已经一年为由提出2008年以前的加班费超过时效,是否正确?我依据什么反驳?)

其它综合
2010-03-29 0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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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