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在孩子没登记结婚之前给孩子一套公房,由男方由2005年8月买为产权后改名为私有住房(产权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这种情况下离婚后还算共有财产吗?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后经男方同意后于2005年11月去公证处公证此房为女方婚前财产(此时还没去婚姻登记处登记)请问此处房产不管是不是婚姻存续与否都归女方一人所有?在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这种情况算不是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间女方便卖此处房产再购买其它房子此房款经男方同意可以放弃共同拥有,可不可以再去公证做为女方一人的婚前财产?如果不行法律有没有其它的方式可以证明此处卖房款归女方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