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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某派出所的临时工,自02年8月至08年初一直从事户政工作,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无三保。因新劳动法颁布实施,被县局辞退,未补一分钱。后于08年5月份又被该所聘用继续从事户政业务,并于08年6月1日与该局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具体工作内容为承担二代证换发为主的户政工作任务,未签定起止时间,也未交纳“三保”。到2009年初,二代证换发工作完成后,派出所为继续聘用我从事户政业务,又与我签定了一份食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09年4月至10年4月。但未从事食堂工作,仍担任派出所的户籍员一职。现公安局提出要清退。 我想请问下:按照新劳动法, 1、能从哪些方面找公安局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是多少? 2、与派出所签定的食堂承包合同是否为虚假合同? 3、08年6月与该局签定的劳动合同,未交三保,是否能要求它交? 4、我市的最低工资为610元,补偿是否按该标准补还是按实际工资补?

合同纠纷
2010-03-27 19: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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