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个问题。
1.我2008年2月18日到现在的单位工作,一直未能签订合同,一直到2009年8月才签订了合同,签了一年。而且这一年半的时间之内未给我买劳动保险。
2.合同上没有些明确我的工资。
3.我没有固定工资,只有提成。
4.从2009年8月份开始,公司每个月都没有按时发工资拖欠至少2周。
5.现在,公司在没有得到我的同意,把我的提成降低到了25%。
现在我想请问各位律师一下,我如果维权的话,我将得到那些赔偿,或者我如果主动辞职的话,以什么理由辞职,还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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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09年没签订合同可以获得赔偿,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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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09年没签订合同可以获得赔偿,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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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09年没签订合同可以获得赔偿,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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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交保险费,以单位不缴纳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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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时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可以公司没有给你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
2、赔偿: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双倍工资、辞职后的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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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合同期间,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未缴纳保险期间,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赔偿损失;
3.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4.单位单方降低你的工资,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建议搜集相关证据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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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