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年76岁,和老伴住在济南。生有四个孩子,三男一女,大儿子和四女儿都生活的比较平稳,二儿子在济南,三儿已过世,现留有一13岁男孩在北京随三儿媳生活。二儿在济南无业无房,结了三次婚,第一次结婚一年就离了,无孩。第二次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8岁。第三次结婚生再生一女,现年1.5岁。我住军休所的房子,无房产证。是部队按我的军衔职务分的住房,现和老伴及二儿子的大女儿居住。二儿子生活入不付出。我们年事已高,而且一直负担着二儿子的大女儿的生活和学费。二儿子第二次离婚时他的大女儿判给了女方,但女方现有的工资无法供养孩子的学费,我们就承担了孩子的部分生活费和学费。二儿子第二次离婚后没有给过一分抚养费。并常年不回家。户口不和我们在一塌。更不尽赡养义务。现在二儿子带着他的第二个女儿来找我们,要求到我现在的房子居住,我们没有同意。也无力承担了。可二儿子不听,非要住我现在的房子,请问通过法律能帮我解决问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