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的案子,关于财产的分割女方认为不公平。
1.婚前女方18万现金用于购买男方名下经济适用房,婚后房产证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后房屋出售,所得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法院认为女方婚前的财产已经在婚后共同享有了,所以不予认定。这个对么?
2.法院开庭前3天,男方将20万股票卖掉,据称卖得14万现金,全部用来偿还“朋友债务”(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曾承认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法院没有做任何调查,支持男方蒸发掉了这笔钱,并在调解书中明确写明女方以后不得追究这笔财产,这合法么?
3.女方在压力下在调解书上签字了,调解已经生效。那现在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追讨这俩笔钱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