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在一家建筑工地做保安,开始公司招聘我的时候说了是12小时,我就干了,到两个月后就签了一份合同,只要求我签了个名字就行了,具体的我也没有看,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交养老金。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初每天就工作12个小时,在此期间我们没有加班费,同时也没有双休日和法定休息日。我只是在去年12月请假休息了四天,今年过年初八休息到十六。我去年也到劳动局最你了,但是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建筑工地的保安可以干12小事业可以没有休息日和法定几日,这样的说法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