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18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合同,公司近来效益不好人员有多,公司已找我谈心向我提出两个方案,第一方案是:放我长假、多长时间未确定,放假期间第一个月发给我工资的80%(我是包月薪的每月4000元),第二个月起发宝安最低工资(900元)的80%;第二个方案是:辞退我按最多补偿12个月工资的80%,(还未讲清是按月薪4000元或者最底900元X3倍的80%)。请问我被辞退这样补偿合理吗?公司已提出这样我可否要求公司补偿我18个月工资(每月4000元算)呢?我没有做错什么事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我18X2=36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