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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我租了一套新装修的房子,作为个人居住,当时依照合同多交纳了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1500元).11月7日,因为供暖试水加压,导致暖气气门绷开了,当时水很大,把地板和墙壁等等都泡了,我及时通知了物业,房东,以及暖气公司.后来一直是房东去找物业等协商,我就没有再参与这事.今年一月,房东告诉我说他想卖房,于是我开始找房子搬家,于今年3月10日(我与房东合同期是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搬走,并给房东打电话让他来收房.房东一开始说没问题了,我把钥匙,门禁卡,水电卡等都交还了,他说忘记了有押金没有带钱,于是给我写了个条,上面说明他已经将上列东西拿走,房租(剩余十天,每天是50元)和押金等他周末来结算.进天他来了,提起之前暖气的事,说押金他就不退了,因为现在暖气公司没有给他赔偿,因为是有人动过暖气才导致爆裂的. 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应该承担,是不是押金就要不回来?我可以先要求房东退还500元(租金)吗?当时水泡了的东西大部分是我自己的,我可以要求房东给予赔偿吗?我应该如何解决? 感谢!

合同纠纷
2010-03-15 18: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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