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不少住户都在委托律师对缴纳的该笔钱进行讨要,不知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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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能打赢,有约定收取的除外。2001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逐项清理……”这份《通知》还列出了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就在其中。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所谓开口费等相关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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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事情说得清楚些或到律师事务所面谈,针对事实律师才能提供中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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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