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转下一个了广州城中村一个民房的地下层的档口,转来的时候我和房东签定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之后的两年都没有续签,2008年7月18日在我的要求下又和房东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有写到:“若房东需要收回则租户无条件退回房屋。”但是一年的租期已满,房东没和我们续签租房合同,我们也没有要求续签,现在是2010年的3月份,房东突然提出要收回房屋,并限定我们在15天的时间里腾出房屋,但是现在他要收回房屋的话,我们在档口投资的财产会有不小的损失,请问房东是否应该赔偿我们相应的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