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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61岁)在一次经济纠纷时,被对方打伤,现已住院三天,但对方因为派出所有亲戚是民警,所以在我哥报警后,民警却将我一在现场的另一位亲戚带去询问,并且从当日13点左右一直询问到次日下午15点左右,在询问期间限制自由出入,已经超过条例所允许的24小时,请问派出所人员是否已违反条例?而且由对方亲戚参与办案是否已造成处理的公正性不足?而且该民警夸大对方病情已涉嫌做伪证,是否应该受到处罚? 因本人对相关法律不太清楚,需要贵网的律师予以法律援

民事相关
2009-01-21 22:09: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五十八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