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4月5日借钱给他人,但后来因找不到其人,至今也一直无法要回借款.对方写给我的借条内容是:今因家里买房,向XXX人借3万元整,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清,利息按银行利息,借款人:XXX,2007年4月5日.请问这样的借条期限到什么时候?我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要回借款?多谢解答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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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0年4月5日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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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未超过诉讼时效,还是建议你尽快起诉,恶意拖欠时间越久越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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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应该在2008年4月5日之前还款,如果未还,你在此后两年内应当主张权利.两年内未主张,就会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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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尽快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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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