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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9月份的时候,在别人已经租好的一个店里我又分租了一小块地方,并且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且交附了壹仟元的押金钱,而且他并没有约定我提前解除合同不会返还押金,也就是没有明确这一仟块钱押金是做何用途的。后因我生意不好没有与他分租了,他不仅不肯返还我们的押金,还把我们装的玻璃门扣住了,合同上也没有说要把我们开店后安装的那个玻璃门也要强行给他,并且现在他又把那一小块地方租给了别人,当初那个隔间也是我自己装修的,我可以要求他返还押金和我们安装的玻璃门吗?并且要他承担我的装修费用吗?

婚姻家庭
2010-03-10 12: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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